我知道了
判决的温度

□ 鉴明

同学S在老家那个小镇经营一家建材企业,这些年经济效益不错。由于是家族企业,他的家人乃至兄弟姐妹、侄子外甥、七大姑八大姨们沾了不少光,生活早步入了小康。

S重情讲义,对家人照顾,对朋友也不薄,同学间的聚会多由他作东,朋友中谁有什么困难他总是出手相帮,我与他虽不常联系,但对他为人处事方面的做派却常有耳闻,很为他有声有色的事业、有情有义的交往而高兴而敬佩。

一天上午,我上班不久,忽地接到了S打来的电话,有些意外,原以为他又要召集同学们聚聚,但没曾想是向我求计问策来了。求什么计?问什么策呢?电话中S的一番言语,竟让我的心一下子收紧了。

S说,他哥哥的独生儿子,也就是他的侄子,一直在他手下干,收入颇丰,前两年买房、结婚、成家,媳妇是镇上小学的老师,日子过得虽不说红红火火,却也很是滋润,生活可以说啥也不缺,惟一遗憾的是媳妇怀不上孩子,眼看小两口年龄一天天大起来,一家人急得不行,尤其是S的哥嫂看到同龄人早抱上了孙子外孙,眼馋得不行。怎么办呢?被动地守株待兔显然不是个办法,必须求医问药主动出击。他们通过多方咨询论证,选择了到省城一家知名医院进行人工授孕。很快,小两口在省城那家医院办了手续,并完成了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就等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小两口在一次开车回家的路上,就要快到家时,在一个拐弯处竟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卡车相撞……

S说,对侄子侄媳的抢救是不惜任何代价的,但不幸的很,小两口终因伤到了要害处,几乎双双在同一时间离开了人世,把无限的悲怆留给了他们的父母、亲人。中年丧子丧儿媳,对S哥嫂来说,这是一种怎样的悲怆啊?

我听S说着,鼻子一阵发酸,眼泪不自觉地渗了出来,心想这世上的祸事惨事怎么会如此巧合地降临到这样一对年轻夫妇身上呢?S说,侄子侄媳走了,可他们培育出来的坯胎却存放在医院里。侄子是家中的独子,侄媳也是家中的独女,按目前的相关规定,这小两口本可以生二胎,可现在他们却连一胎也难生了。为什么呢?因为有了坯胎,还要有母体,母体好找,但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找人代孕却是违法的。S托我,能不能想想办法,通通关系,让省城那家医院网开一面,允许他们找人代孕,而且说代孕的人都找好了,是自家亲戚,不会有任何问题。

我想都没想什么法律问题,而是迅速从脑中搜索着省城有什么人脉关系,搜索着身边的朋友有什么朋友在城省工作,可遗憾得很搜索出来的都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我不死心,又咨询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同情之余倒提了一条建议,就是找当地的村镇,让他们出具证明,证明死者的罹难经过,证明死者为独子独女,证明死者双方父母均老无所依,在此基础上再请律师出面与代孕人员谈妥,打法律的擦边球和道义的悲情牌,或许会有一线希望。我信了,就赶忙把这一“妙计”告知S,让S按这一思路赶紧想办法。这次电话后,我便出差了。据说,第二天S来到了市里,并按照我提供的路子通过另一个同学介绍找了一位小有名气的律师,并与律师进行研究和磋商。此后,工作一忙,我便没再过问S的事情,也不知结果如何。

忽一天,我看到一则报道: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某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成了双方父母唯一希望。为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这一告,将胚胎归属权这一法律难题,交给了法院……这不是S家的事吗?是先前我提供的路子没走通逼着他们上法庭了?我很有些想不通,事情怎么会发展到如此地步?这又是受了哪个高人的指点?那几日,这起作为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引起了各路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了热点新闻,社会舆论更是对法院的判决各有各的猜想、各有各的主张。想必S的家人更是翘首以待那份判决能给他们带来一线的希翼,温暖他们已经寒透了的心。没多久,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法院审理认为,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所形成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生物学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在法理上不具备继承标的的本质属性,不能被任意转让或继承……一场飞来横祸,已让两个家庭、四位“失独”老人的精神步入崩溃的边缘,而一张冰冷的判决又把在这边缘上萌生出的一丝微弱的希翼碾得粉碎。

我没再与S联系,我想不出用什么话来开导他、宽慰他,可脑子里却时常蹦出那些经媒体曝光的或自己听说的有关超生的代孕的人和事来。每每此时,就十分的无语。

大概又过了些时日,就在我对此事慢慢淡忘的时候,报上又出了一则新闻——《冷冻胚胎争夺案终审反转》,在这大标题下赫然写着:“失独老人”最终获得已故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这则新闻让我服了兴奋剂一样一下子兴奋起来,S家人上诉了还打赢了官司。我认认真真地看起了报道,生怕漏掉一个字。报道说,中院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医院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卫生部颁布的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相关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医院也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夫妻俩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庭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而且“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会,而那小夫妻俩留下来的胚胎则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好个“人格利益”。我看完报道,被这样的判决深深折服了。是啊,放眼当下这个社会有多少纠纷、多少官司、多少判决在关心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呢?我深为S家人庆幸。

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了。法律专家说,此案在提供判例参考、填补法律空白、推动立法完善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民则点赞称之为“中国好判决”;而我深深体悟到的却是——判决的温度!

(作者系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省作协会员)